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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豪宅?阿里又起诉自媒体索赔百万!最终赔多少?

发布时间:2017-11-05 11:30:25 所属栏目:资讯 来源:新榜
导读:副标题#e# 开抢了!双11创业者优选服务! 自媒体被起诉的案件越来越多了。 2006年,富士康起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案,是全国首例不起诉媒体法人,直接起诉记者的名誉侵权案。当时,富士康索赔3000万,实得150万。因传统媒体的权威性,企业话语权相对较少

  2012年和2014年,广东IT时代周刊社(以下简称IT时代周刊社)在其公开发行刊物《IT时代周刊》上先后刊登了《淘宝腐败黑幕调查》、《让诚信透支者成为首富也许是一场灾难》两篇文章,且同时登载于《IT时代周刊》下属网站。

  文章发布后,传播迅速,截止2014年11月26日,在百度、360等网站搜索“淘宝腐败黑幕调查”就有100多万结果。

  根据判决书表述:

  截止2015年2月4日,微信平台上公众号“阜阳在线”、“恒丰环球资本”、“地球村”、“冷泉港实验室”、“华人领袖论坛”、“贰言”、“美之玉”上转载了《淘宝腐败黑幕调查》一文。

  淘宝一怒之下,以“诽谤、侮辱方式侵害了淘宝公司、马云的名誉权”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要求IT时代周刊社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2021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明知《淘宝腐败黑幕调查》一文的绝大部分事实系捏造、虚构形成,仍然予以刊登,“是为了故意诋毁淘宝公司的名誉”,即被告主观上的故意十分明显,IT时代周刊社构成对淘宝公司的新闻诽谤。

  关于财产损失赔偿请求,淘宝公司在诉讼中索赔2021万,但是因为淘宝公司举证困难,无法证明因IT时代周刊社的侵权行为致其损失达到2021万元,最终法院酌情判令赔偿35万元。

  不过,因为被告IT时代周刊是专业的新闻媒体单位,和普通“公众号”为代表的自媒体还稍有不同,本案还有一个争议焦点是“网络环境下新闻媒体侵犯名誉权该如何具体界定”,但足以具备一定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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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肖像权和名誉权

  一告一个准,包括转载内容

  和公众号相关的民事判决,更多是涉及肖像权和名誉权。比如,演员李小璐就曾将多家医疗美容门诊部告上法院。

  最终结果如何呢?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我们查阅《合肥恒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与李小璐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年3月7日,恒美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李小璐胡静娱乐圈整容最厉害女星之一》一文,使用李小璐的照片三张作为配图,其中两张照片的右下角印有“微信号:×××”字样。

  根据判决书,照片下载有“李小璐出名很早,看过她早期电视剧的人都能看出她哪里动了刀,哪里填了异物,但是她本人死不承认。”的文字。在微信网页中有恒美公司的联系方式和若干整形广告。

  2015年7月14日,李小璐对上述微信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支付公证费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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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索发现,依然有不少公众号继续使用李小璐的图片商业化

  虽然被告有上诉,但案件二审维持了原判,认定“恒美公司侵犯了李小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应向李小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敲黑板划重点)判决理由是:

  李小璐的肖像具有商业使用价值,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恒美公司将李小璐正面照片作为文章配图发布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照片的指向性明确、辨识度较高,在微信网页中同时载有恒美公司的联系方式及广告,商业性质较为明显,故法院认定恒美公司侵犯了李小璐的肖像权。

  恒美公司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即公开发布文章陈述李小璐整形,使李小璐的个人形象受到不良影响,降低了李小璐的社会评价,恒美公司辩称文章系转载,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且转载人对其转载的文章负有审核义务,若转载的文章明显包含不实信息或侵权内容,转载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法院认定恒美公司侵犯了李小璐的名誉权。

  判决结果则是,这家医疗美容门诊部在微信公众号连续刊登致歉声明不少于一个月,赔偿李小璐经济损失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公证费1500元。

  同样的案例,在过往媒体报道中,还有厦门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技术级解析李小璐雕塑脸哪里动了刀》等三篇文章,擅自使用了李小璐16张照片……

  经过审理,判决医疗美容门诊部在其微信公众号道歉,并赔偿李小璐经济损失等5.5万。

  在翻阅一些判决书后,我们发现,涉及明星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只要材料详实,一旦自媒体有商业用途,基本是一告一个准,哪怕自媒体的文章内容属于转载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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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怕“哆啦A梦”的图片商业用途

  公众号也会被起诉赔偿

  几十年来,机器猫“哆啦A梦”的形象可谓深入人心,即便如此“古老”的漫画形象,(敲黑板)一旦公众号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作为商业用途,也会因侵权被起诉赔偿。

  案例同样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详细判决:《湖北天众置业有限公司、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鄂民终1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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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微信公众号使用图片版权问题。

  本来“哆啦A梦”系列作品署名的著作权人均为株式会社藤子·F·不二雄。

  但经过一系列的转授权后,其所享有的电视剧《哆啦A梦》的名称、标志、设计、标识、商标、肖像、视觉表现和衍生形象的推广和商品化权利的使用权授给了香港国际影业有限公司,当然授权有时间限制。

  而香港国际影业有限公司授权艾影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域内行使涉案权利,有权采取行动以保护和行使其获得授权的“权利”。

(编辑:应用网_丽江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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