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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世界亟须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发布时间:2022-07-06 16:59:41 所属栏目:安全 来源:互联网
导读:提要 面对复杂的国际局势,如何平衡好个人信息价值挖掘与个人主体信息自决权、信息共享与隐私保护、大数据分析与信息正确性保障、信息传输利用速度与安全保护等关系,尽快完善相关数据标准和有关规范,特别是要尽快出台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走出个人信息收
   提要
 
  面对复杂的国际局势,如何平衡好个人信息价值挖掘与个人主体信息自决权、信息共享与隐私保护、大数据分析与信息正确性保障、信息传输利用速度与安全保护等关系,尽快完善相关数据标准和有关规范,特别是要尽快出台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走出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利用和传播的无序状态,使技术进步真正带来社会福祉。
 
 
  一、数字时代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保存和传输特点
 
  进入数字时代,任何行业、任何服务、任何公共管理都基于数字技术开展,数字化存储个人信息、进行数字化分析和广泛的信息共享等已经成为势不可挡的趋势,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传输等出现新特点。
 
  1.信息收集的随时性和全面性。人们的所有行为都与互联网发生关系,不仅工作和各种交易,而且日常生活细节都与互联网发生关系。特别是在智慧城市中,人的所有行为都会留下数字化痕迹,包括衣食住行的相关信息不知不觉都被记录下来,个人信息随时随地都在被收集着。不仅办事会在相关网站留下登录记录,哪怕只是在网上随便看看,也会留下浏览痕迹。即使不上网,只是走在街头,街头的摄像头也会将其行踪记录存储于系统中;随身携带的手机也会将个人行踪记录下来;在物联网环境下,只是随便使用一个物件都能留下痕迹。
 
  2.信息共享和使用的普遍性。在数字环境下,信息共享变得非常简便廉价。为了提高效率,出现了普遍的信息共享。跨行业的信息共享增多。一个网上浏览行为留下的痕迹,会被作为精准推送广告的信息来源;机票预订后可能会收到酒店、旅游景点门票、甚至租车的相关信息。可见在商业领域,信息共享和使用无处不在。在智慧城市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各种信息也都以数据形式存储下来,在部门之间进行共享。这种共享可能根据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要随时调整,使共享出现普遍性。特别是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正式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个人信息共享限制较少,各种类型的共享广泛存在。
 
 
  二、数字技术的发展对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威胁
 
  1.未经信息主体知情同意的信息收集活动威胁个人隐私。数字时代,信息收集和使用产生于工作和生活各环节,不允许信息收集,寸步难行。在这样环境中,除需要信息主体主动提供信息的收集基本还能够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外,对于无需个人主动提供而收集的个人信息,特别是智能手机的普及,物联网的发展,以及可以预见即将迎来的可穿戴式设备的普及,不仅个人重要活动,而且个人的日常行为、所处位置,甚至身体变化,都可被实时记录。更有一些商业机构对用户网络行为进行实时监控,跟踪、分析用户行为,甚至一些智能手机被预装软件秘密收集个人信息,并进行处理和使用。未经告知和许可收集个人信息,甚至收集个人敏感信息,使个人隐私受到极大威胁。
 
  2.信息准确性不足影响信息主体权益。大量个人信息未经审核而保存,特别是大数据的庞大数量和超快速度,往往对信息不加鉴别就进行分析,从而导致对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侵害。例如,个人网购信息产生于交易双方之间,并保留于平台,但这样的信息可以被用于评价买方信用,却无须经权威的第三方审核。又如,近年来已发生的多起网上追逃抓错人事件,就是由追逃系统中个人身份资料错误导致引起的。
 
  3.信息广泛共享使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失控。个人信息的潜在价值刺激相关机构收集、使用的欲望,随时的收集、广泛的共享、进行大数据综合分析等,使个人信息不再限于收集时的用途,而往往被多次开发、创新利用。这种分析应用,在商业领域,有利于精准分析用户行为,开展个性化营销,以及提升用户体验、增强用户黏性;在公共服务领域,有助于对服务对象的全面了解,提升服务质量;在社会管理领域,有助于宏观把握和微观深入,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但频繁的信息传输、再开发、再利用,使个人信息完全脱离个人信息主体掌控。
 
  4.信息流转加快对安全形成巨大挑战。各种服务提供者、管理者往往希望通过互联网获取尽量多的个人信息,通过加快信息流转提高效率,却对技术漏洞修补和信息安全管理不够重视,业务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矛盾呈现激化状态,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同时,信息频繁传输、广泛共享,也使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模糊化,加剧了安全问题。
 
  三、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国际上个人信息保护受到广泛关注和重视是在计算机和通讯技术发展起来以后的,198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了《关于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国际流动的指针的建议书》,提出了“OECD八原则”,成为许多国家个人信息保护遵循的主要原则。1995年欧盟通过《关于保护个人数据处理所涉及的个人保护以及保障该信息自由流动的指令》,确定了个人数据处理合法性的一般规则,这些规则与“OECD八原则”十分相似。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深度应用,2016年欧盟颁布了《欧盟数据保护通用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简称GDPR)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取代了1995年的指令,实行更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
 
 
  数字时代,给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带来新挑战。面对复杂的国际局势,如何平衡好个人信息价值挖掘与个人主体信息自决权、信息共享与隐私保护、大数据分析与信息正确性保障、信息传输利用速度与安全保护等关系,尽快完善相关数据标准和有关规范,特别是要尽快出台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走出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利用和传播的无序状态,使技术进步真正带来社会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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