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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大地震!中国最大微分销云在指尖被定性传销

发布时间:2016-10-13 23:41:07 所属栏目:电商推广 来源:电商在线 
导读:副标题#e# 摘要:云在指尖涉嫌传销一案结果公布,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判定其违法行为类型为传销,并处150万元罚款。 云在指尖涉嫌传销一案结果公布,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判定其违法行为类型为传销,并处150万元罚款。这次对微商的查处,放出了什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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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云在指尖涉嫌传销一案结果公布,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判定其违法行为类型为传销,并处150万元罚款。

  云在指尖涉嫌传销一案结果公布,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判定其违法行为类型为传销,并处150万元罚款。这次对微商的查处,放出了什么信号?

  这一次,“云在指尖”被定性为传销。

  近日,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网站上,公示了关于广州云在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处罚判决书,认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传销,没收违法所得3950万元,并处150万元罚款。

  “云在指尖”被称为“中国最大的微商分销”。从2015年开始,“云在指尖”涉嫌传销的质疑声不断。而这次对它的定性,会给微商圈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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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它凭什么火爆朋友圈?

  “只要一部手机,一个微信账号,消费128元就能代理整个商城的产品,在家里发发链接,就能轻轻松松月入上万,甚至十几万。”这段盈利模式的描述,曾经让“云在指尖”微信商城火爆了朋友圈,吸引了大波的微信用户加入。

  该商城宣称,消费者只要在该网络商城消费128元的产品,就自动升级为“指尖管家”,参与公司80%的利润分配,可以拿八代的奖金。按照“云在指尖”的会员机制,当你推荐一个人成为“指尖管家”(第一代)时,你可以拿40%的利润,当你的第一代管家推荐一个管家(第二代)时,你可以拿10%的利润。第三代至第五代,都可以提取10%的利润。第六代拿8%的利润,第七、八代拿6%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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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图为知乎网友爆出的“云在指尖”的推广海报。

  经咸宁工商局查明,“云在指尖”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运营上线,该商城是当事人自行开发具有在线购物、在线支付等功能的综合性电商平台, 截止 2016 年 2 月 2 日,在售商品 16 类、6000 多种,供货商 150 余家。商城通过链接微信公众号“云在指尖”自定义菜单,利用微信进行推广,商城运行数据存储在阿里云服务器中。

  参与人员通过微信进入“云在指尖”网上商城,以购物形式缴纳一定费用成为会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缴费加入则可获得当事人给付的佣金。当事人通过计算机系统设定相关规则,计算和给付参与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报酬,具体如下:

  1、确定上下线层级关系:“云在指尖”会员通过发送“云在指尖”微信公众号的 链接或二维码,吸引其他人员关注“云在指尖”微信公众号。

  2、要求人员缴纳费用获得会员级别和继续发展人员晋升会员级别。会员级别的晋升途径,一是增加累积消费金额,二是增加 直接和间接发展的“指尖管家”数量。

  截止2016年2月,云在指尖总会员246万人,1星会员是230万人,2星会员是18万人,3星会员是4227人,4星会员是1309人,5星会员是378人,人员层级总数为52级。

  3、依据会员的层级关系和会员级别分配佣金。佣金来源于参与人员按商城销售价购买商品加入所支付的费用中,商品销售价由当事人支付给供货商的商品货款、 当事人支付给上线人员的佣金、当事人的非法盈利、平台技术服务费四个部分组成,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记录在交易订单 数据库中。

  如何定性传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一般认为传销主要有三个特征:一是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主要经济来源,即“拉人头”;二是直接或变相收取“人头费”或“资格费”;三是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发展下线数量决定,即团队计酬。由此看来,通过购物的方式缴纳入门费,层层分级发配佣金,不断拉人头发展下线的“云在指尖”商城的会员机制带有很明显的传销特征。

  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示显示:

  1、《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 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 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 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

  “云在指尖”商城设定参与人员累计消费满 128 元,成为“1 星”会员后具备发展其他人消费加入并从中获得报酬 的资格,“1 星”可获得下线八层内直接和间接滚动发展人 员的“指尖管家收入”。参与人员追加投入达到 880 元升级 为“2 星”,不仅可获得下线八层内的“指尖管家收入”,还可获得下线无限层的“推广渠道收入”。“云在指尖”商城还设置会员升级规则,用更高的会员级别可获更高比例的 “推广渠道收入”,诱使被发展人员增加直接和间接滚动发 展的“1 星”会员数量,进而提升会员级别,牟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而“1 星”会员又要以购物的形式先缴纳 128 元。

  “云在指尖”商城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购买商品的形式交 纳费用,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是《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指行为。

  2、《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 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云在指尖”商城设定,被发展人员通过发送链接地址和二维码,继续发展其他人关注商城并锁定上下线关系,其他人员消费后确认并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参与人员以购物 10 形式缴费加入时产生佣金,“云在指尖”商城依据上下线层级关系确定上线各层人员“指尖管家收入”分配比例,计算 和给付上线人员“指尖管家收入”。“云在指尖”商城还设定以增加直接和间接发展“1 星”会员数量为依据的会员级别,以会员级别确定“推广渠道收入”的分配上限,依据各级别会员的上限差值和上下线层级关系,计算和给付各级别 会员获得的“推广渠道收入”。

(编辑:应用网_丽江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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