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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即将上会初审:我们对它有啥期待

发布时间:2016-12-17 07:15:38 所属栏目:电商推广 来源:澎湃新闻网
导读:副标题#e# 不戒/澎湃新闻特约撰稿人 近期,电商行业有一件大事将要发生。据媒体报道,12月1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2月19日至25日在北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梳理和观察近些年立法对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的规定,不难发现,立法的小伙伴虽然心里很想很想让互联网平台承担更多的“主体责任”,但是实际在做的时候又显得扭扭捏捏的,十多年来主要就是在围绕互联网平台对违法行为的“发现义务、处置义务和报告义务”做文章,几乎是原地踏步,没有多大的新意。

  以电商平台为例,平台内部的治理关系已经大大超出了传统的“我提供平台、你来入驻“”的民事契约关系,越来越具有监管与被监管的行政关系的特质。也就是说,事实上平台具有了监管者的身份,而入驻的商家具有了被监管者的身份。

  这种监管关系主要体现在平台规则上。所有平台都会制定平台规则,入驻的商家必须遵守平台规则,若有违反,轻则以警告提醒之,重则永久从平台除名。熟悉行业协会的小伙伴可能会发现,平台规则跟行业协会的章程和规则很像。行业协会已经被很多小伙伴视为传统行政主体之外的一种新型主体。

  事实上,电商平台所管理的商家数量比行业协会所管理的会员数量要多得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管理的律师数量大概30万左右,而淘宝上入驻商家的数量据说有一千万。随着电商平台对入驻商家的管理规则的日趋成熟和平台经济在整个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加大,电商平台对入驻商家的监管特质会越来越明显,监管权限会越来越大,“主体责任”会越来越清晰。

  可以预计,未来的国家治理将会变成“小政府、大平台”模式。政府的很多管理职能会交给平台,例如,税收完全可以由平台代扣代缴,统计可以由平台依托大数据完成,政府留在手上的职能主要是公共安全方面的职能,政府将再次回到“守夜人”角色。而且,在大数据的支撑下,政府做守夜人将会比以前更加轻松。

  正是因为电商平台实际上扮演着监管者的角色,《电子商务法》很有必要顺应电商平台的特质,在立法上对电商平台的“主体责任”作出新的探索,一方面,对电商平台基于平台规则对入驻商家实施的管理予以确认,另外一方面,尝试将政府的部分职能授权给电商平台承担。

  这样一来,电商平台将会成为政府领导下的未来国家治理的关键力量。

  当然,“小政府、大平台”模式势必给传统行政法理论和国家治理理论带来挑战,在电子商务和互联网蓬勃发展并深刻改造着经济社会关系的今天,传统行政法理论和国家治理理论恐怕是应该反思和重构了。

  

 

  能者多劳:让电商平台的“打假”来得更猛烈一些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假冒伪劣商品一直是困扰中国市场经济的一大顽疾。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电商平台的聚集和规模效应,客观上给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提供了有史以来最为广阔的渠道。于是,电商平台又成为了假冒伪劣商品的重灾区,尤其是用户越多的平台,如果平台不担负起主体责任,假冒伪劣商品越是泛滥。

  近些年的立法对电商平台“打假”责任的规定显得过于温柔了,要么是被动的“通知—删除”规则,要么是发现后的处置和报告义务,完全没有充分调动电商平台在打假方面的积极性,或者说给电商平台在打假方面施加的压力太小了。

  在电商平台看来,平台不参与交易,也不接触实物,所以平台不是“打假”的第一责任人。权利人是假冒伪劣商品的直接受害人,因此,权利人是当然的“打假”第一责任人。

  不可否认,权利人作为受害者,理应冲在“打假”的第一线,自己的权利受损了,如果自己都不在乎,懒得去捍卫,也就别指望谁会充当“活雷锋”帮忙了。

  同时,有关部门的小伙伴基于法定职责,担负着“打假”的重任。这么多年以来,“打假”的成效不尽如人意,让小伙伴们也感觉“压力山大”。

  那么,电商平台在“打假”这件事上是不是就应当躲在后面,被动的应付了事呢?

  “打假”大致可以分为生产源头“打假”和销售渠道“打假”。电商平台属于典型的销售渠道,自然可以归入销售渠道“打假”这一类。

  在电商平台的销售模式中,平台确实既不参与交易,也不接触实物,交易过程由入驻平台的商家和消费者协商完成,表面看来,似乎商品的买卖真跟平台没多大关系。

  但是,如果用力深挖一下,就会发现,电商平台跟平台上的商品买卖有着密切的关联。

  其一,所有商品的买卖都是在平台上完成的,平台掌握着所有商品的交易数据。通过这些数据完全能发现,甚至也能认定,谁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假如某个商家长期在平台上以超低的价格卖奢侈品包包,平台靠自己强大的大数据能力是不是一定能发现?倘若平台说不能发现,那么以后平台最好就别再吹嘘自己的大数据有多么多么的厉害了,还是回家洗洗睡更好。

  其二,广告收入是平台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越是免费为入驻商家提供服务的平台,对广告收入的依赖性就越强。平台上的广告有着很强的封闭性,虽然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但是平台偏偏就是专吃窝边草,平台专门为入驻商家打广告,而且商家越是在平台上打广告,就越能获得平台在资源上的支持。

  实际上,商家如果不在平台上打广告,要想让自己在数十万、数百万甚至上千万个商家形成的茫茫大海中被“伯乐”相中,那是相当相当困难的。这就形成了商家不得不在平台上打广告,而平台天天躺着也能收广告费的局面。对于那些在平台上打广告的商家,谁在卖假货,谁在卖水货,恐怕平台心里门清吧。手里拿着卖假货的商家交来的广告费,为商家卖假货打广告,不知道这样的平台是否应当勇敢的承担起“打假”的责任来。

  其三,除了收广告费之外,平台还会从入驻商家的交易金额中“扣点”。“扣点”的比例从几个点到十几个点,不同的平台有所不同。如果商家卖一件商品收了一百元款项,那么“扣点”之后实际拿到手的也就八、九十块钱。看到这里,细心的小伙伴或许会发现,平台总说自己不参与交易,既然从交易金额中提成(“扣点”)了,那怎么还说自己没参与交易呢?看来,平台说的话不一定靠得住啊。

(编辑:应用网_丽江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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