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电子邮件未经允许不得附加广告
【TechWeb报道】7月8日消息,据工商总局网站消息,工商总局今日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提出,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工商总局:电子邮件未经允许不得附加广告 办法指出,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办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办法强调,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等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周小白) (编辑:应用网_丽江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