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说多数人曲解了“网络出版新规”?
看点五:明确服务器境内放置要求。“网络出版新规”第八条规定,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条件中,首度明确要求具备“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和“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等条件。 看点六:内部管理制度更加严格。2002年的“网络出版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实行编辑责任制度,必须有专门的编辑人员对出版内容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出版内容的合法性。 而“网络出版新规”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 显然,除去编辑责任制外,“网络出版新规”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内容审核责任制”和“责任校对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看点七:违规处罚标准全面提升。2002年的“网络出版暂行规定”的违规处罚标准分为多档,确定金额类“最低5000元,最高5万元”以及违法所得倍数类“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网络出版新规”的违法处罚力度则大幅上升,处罚标准统一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网络出版暂行规定”还确立了“网络出版物实行标识管理”、“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以及“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等机制。 简单说,“网络出版新规”剑指或管理的对象是“平台”,而非作者个体;针对的是“互联网出版行为”,而非内容创作过程;规范的是“出版物”性质或形式的作品而非所有作品,比如网络文学作品(电子书、电子刊、电子报等形式)、网络游戏作品等等。 常见的还包括:提供电子书下载、在线浏览的网站或APP,比如类似起点中文网之类的,提供电子期刊、报纸下载、在线浏览的网站或APP,比如这些出版社、报社等,提供游戏作品的,比如畅游等大多数游戏厂商。 普通自媒体创作或撰写的文章,管理或维护的公众号,如果落入网络出版物管理范围,那么,管理义务相对方也是腾讯等公众号平台,而非直接的公众号运营者,需要取得许可或拿到牌照的是这些平台,而非公众号运营者或作者。 当然,对于作品内容审查要求,不论是2002年的“网络出版暂行规定”,抑或是“网络出版新规”,都是一脉相承的,都圈定了违法内容边界。 而这些违法内容的范围或边界,也是各类互联网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共性要求或通行做法,而非个性要求。 至于很多人担心的“言论自由收到限制”,则应该是“误读”。因为“网络出版新规”的上位法是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而《出版管理条例》的上位法则是《宪法》。 其中,《出版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当然,在实践中,如何区分网络文化经营服务和网络出版服务,可能还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说明。 (编辑:应用网_丽江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