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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五千额度怎么够用?这个问题根本不存在!

发布时间:2016-11-16 02:18:16 所属栏目:安全 来源:雷锋网
导读:第三方支付监管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去年争论就很大,今天这个版本跟去年版本比较,其实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没有太大的偏差,相比还略微宽松了,例如对二维码支付等一些创新性支付都没有纳入管理之内,确切说也留了很大的空间,去年争论除了限额异常激烈之外,

  我们先看原先的P2P的第三方支付的商业应用,本质其实是大量的支付公司通过制度设计,为P2P构建了一个托管账户系统,大量投资人的钱进入到这个托管账户,然后每个人都拥有了一个虚拟账户,对于P2P公司而言,这个托管账户也是一个虚拟账户。募集满了以后,第三方支付按照P2P公司的指令把资金打入到指定的借款方公司里去。

  这个概念里,其实如果理解不偏差的话,P2P公司可能就无法开设这个托管账户了。虽然可以给投资人一个虚拟账户,但是个人的虚拟账户一年的累计投资额度最多是不能超过20万的。所以,事实上投资的行为就必须得改成第三方支付通过绑卡的方式直接扣减个人银行里的钱,先到P2P在第三方支付的一个临时归集账户,然后在募集期满之后,必须一笔头划转到借款方在银行里开设的托管账户或者监管账户,第三方支付就真正成为了通道型支付。从而意味着过去P2P业内通行的第三方托管的模式不再可行。

  这里很会产生两个结果。

  先说“坏”的结果。原先通过第三方支付构建虚拟账户的方式是可以让大量投资人的钱进入到虚拟账户里,然后在需要用的时候提现,而在虚拟账户里进行划转、交易、消费的时候,其实都是支付公司自己内部交易的,这种不涉及银行的网关交易的内部清算方式,成本会很低。但是这个文件出台意味着,支付公司内部的清算行为就被明确压制了,使得一个投资人累计超过20万以上就必须过银行网关交易,这个时候,成本就会变得很高。举例就是过去一个人投资一千万,只要充值一次以后,在支付账户里余额就是一千万,只要不提现到银行卡,那么支付清算成本就会很低。现在的话,因为最高只能20万,意味着超过20万以上部分的投资赎回,都必须过银行,从而产生很大的支付费用。这个问题会极大地增加业务成本。

  那么这里就可以解答很多人以前的困惑:为什么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成本以及信用卡还款为什么经常能及时到账,比银行服务还好?事实上这里就是涉及到了一个不是很公平的竞争,第三方支付通过直联每家银行的方式,使得自己成为了变相的清算机构,A银行转账到B银行,其实对于第三方支付公司而言,无非也还是内部自己记账的问题,成本很低,且相对方便简单。而银行之间交易则是必须通过央行统一的清算机构进行清算,大额、小额都有收费规则和标准,同时还有受到一些清算中心的交易时间限制,所以,反倒障碍较多,不如第三方支付更为便捷方便,甚至很多银行反向都去借第三方支付来完成跨行交易,变相也加剧了第三方支付清算内部化的过程。

  另一个结果,如果理论上说好的话,就是从投资人保护角度来看。

  由于这个方案打掉了第三方支付托管模式,最终第三方支付只能开设一个临时归集账户,在资金募集完毕以后,就需要直接打款到银行,银行再根据相应的监管或者托管协议,把资金发放到具体借款人的账户里,使得P2P平台的流程至少理论上更为规范。也进一步降低了平台触碰资金的可能性,对于投资人保护是明显加强了。

  其实这个监管方案,跟央行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很大程度上是一脉相承的,在那个文件里提出了P2P要求银行托管,所以也为这次征求意见稿打掉第三方支付的支付账户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只是从实际角度看,我个人有两个顾虑。

  第一个是银行到底有多大的决心来进行P2P的托管?

  第二个就是托管的成本到底有多高?

  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我感觉两个都不太乐观。所以,也是这个方案目前可能会受到的阻力最大的地方,并不容易解决。方案的落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是否能及时跟进,如果银行还是跟以前一样慢悠悠的无所谓,那么这个方案可能很难得到有效执行。反之,就会很快落地。

  总的来说,就上述情况来看,这个方案对P2P的平台影响应该有利有弊,关键取决于怎么看。

  一方面屏蔽和淘汰了大部分实力不够的公司,为市场有序竞争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

  另外一方面弊端就是银行的话语权增加,对于带有很大程度上同业竞争的对手而言,这一定不是很好的事情。

  另外,由于银行的相对较慢的效率,审慎的经营方式,都会大大减缓P2P的业务效率。P2P今年会迎来很大的洗牌期。

  四、我个人一些建议。

  我个人来看,这次暴跌以后,整个监管层,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其实比较明显地趋向严格,这其实不是坏事,我2013年在温州演讲时有一段话,我前段时间给翻了出来:

  “要重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更大的风险不确定性,扶持互联网金融也好,重视互联网金融也罢,都不能忽视风险。我们温州应该是吃了苦头,过去一直自豪金融为全国先,现在可能有点郁。,金融本身是把双刃剑,好的时候,可以极大促进经济发展,不好的时候,反倒会拉经济下水,跟经济的关系也是互为因果,最好是匹配发展,过快,过慢都是不好事情。

  金融机构的本质其实是扩杠杆,到最后都是玩人家的钱,会带来很大的负面性。金融确切地说是没有回头路的,到死才知道哪条腿是自己的。

  所以,金融并不是效率越高越好,美国次贷危机都在反思,便捷高效的金融体系一定是好事情么?不一定,越便捷的方式,带来的风险扩散就越大,体系规模就越容易起来,从而产生更大的冲击。

  互联网某个意义讲,核心还是提高效率,所以,要考虑这个效率的使用要契合经济的发展,否则互联网本身也会是一把双刃剑。一个节点的风险,通过互联网会极快地传播开来,带来更大的不稳定性,。所以,必须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另外,互联网的本质是更开放,更包容,反过来说也更激进,讲究速度更快,在互联网的世界里,有句话,就是唯快不破,什么都讲究快,不考虑未来,做了再说,规模快速起来再说,这个确切说,不是好事情。尤其在金融。

  金融骨子里是保守的,讲究的是稳定和平衡,快不如慢,谁活下下去,才是王道。两者在思想上差异极大,目前互联网情绪高涨的背后,其实是缺乏了对风险的敬畏,我们要深思,不要拔苗助长,只看到好的,不看到坏的。

  另外,从全球范围来看,被定义为互联网金融的几个模式,都是在一定的管制边界内发展的,我国目前尚未有明确的监管定义。如果温州要发展互联网金融,我感觉考虑到风险滞后等因素,还是有必要可以考虑先出台一定的行业标准,然后在这个标准的前提下,多快好省地发展互联网金融,代价会更低,千万别盲目发展。”

  过去几年,我们的互联网金融一直在让子弹飞的状态中进行。而金融的逐利性又最终迫使大量的从业者更多地在如何野蛮生长,而非真的践行所谓的普惠金融。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并不等于普惠金融,我们过去都没有关注到这点,以为搞互联网金融就是普惠金融,就是扶持小微企业,其实从结果来看,效果也不是很明显。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普惠金融是个系统工程,是需要多系统,多部门,多层次配套的综合性学术命题,单一地不加以约束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必然是不可能走到普惠金融领域上去的。

  这个世界没有所谓的灵丹妙药,也没有一招鲜,需要脚踏实地,在一定框架体系内均衡发展,协同发展,那么有效监管是必不可少的,所以,这次的监管意见,我个人感觉其实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编辑:应用网_丽江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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