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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漳州莆田网约车标准被指过高 未公开征求意见遭非议

发布时间:2016-10-28 18:14:24 所属栏目:传媒 来源:站长之家用户
导读:近两日,同属福建省的泉州、漳州、莆田先后发布会了网约车实施细则,即网约车新政。三地不约而同地在网约车的车辆价格或排量上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高标准,遭到当地老百姓以及网约车司机群体的强烈抗议。 更因为三地的网约车实施细则,没有经过公开征求意见的

近两日,同属福建省的泉州、漳州、莆田先后发布会了网约车实施细则,即网约车新政。三地不约而同地在网约车的车辆价格或排量上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高标准,遭到当地老百姓以及网约车司机群体的强烈抗议。

更因为三地的网约车实施细则,没有经过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而直接发布,也被社会各界认为有违程序,甚至涉嫌违法。

据了解,根据《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车型档次不低于本市巡游车,车辆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且高于巡游车主流车型平均市场价格50%以上;二手车已使用年限自初次登记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且该车新车购置时的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

而现实情况却是,泉州现有的网约车中,10 万以下占 98.54%,10 万以上占 1.46%,7成排量在1.6L以下的车辆完成了超8成的订单。也就是说,绝大多数乘客会选择 1.6L 以下和 10 万以下的车辆出行。

同样,《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也对网约车的价格标准做出了限定,要求车辆购置价格应高于漳州现有巡游车主流车型平均市场价格30%以上,车身价12万元以上,只有新能源车除外。

《莆田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实施细则》则对网约车排量做出了限定,要求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应在1.8L及以上;采用涡轮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应在1.4T及以上。

此三地网约车细则对车辆的硬件门槛要求之高,甚至超过杭州、成都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难怪被老百姓指责脱离实际。

如按照细则的标准来执行,无疑将造成三地现有的网约车数量出现断崖式的减少,打车难、打车贵的现象将重现市场。

根据10月14日福建省出台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其明确提出政府应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对网约车不实行数量管控,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的管理模式;“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并未对车辆价格、排量、轴距等硬件条件做出严苛的限制,更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而反观泉州、漳州、莆田三地的网约车实施细则,则显然有违福建省文件的精神。

同属福建的南平与龙岩,则在网约车实施细则中,对网约车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标准,与福建省内的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精神较为一致,被社会认为最为符合实际情况,受到各方点赞。

南平市网约车实施细则对车辆并无轴距、排量等要求,仅要求车型档次不低于当地巡游车,且“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这也与国家七部委在今年7月公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要求相同。

龙岩市的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也与南平市类似,对车辆轴距、排量、驾驶员户籍也未做限制,仅要求车辆初次购置价格(裸车价格)应高于服务所在地巡游车新车价格,也对车辆准入年限也按照国家七部委公布的管理暂行办法一致,即8年内且行驶里程未达60公里的车均可进入。

而最受争议的,则是泉州、漳州、莆田的网约车实施细则的出台,并没有征求社会意见,通过官网直接发布。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关于网约车这一关系千万老百姓日常出行的民生大事,相关政策的出台不仅不谨慎,反而有违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的征求社会意见程序,严重地说,甚至是违法。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充分征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会、风险评估或者社会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而实际上,无论是泉州市交通委,还是漳州、莆田的交通委,其发布的网约车行业制定规范性文件属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因为网约车不仅直接关系到当地人民的日常出行,也涉及当地数万网约车司机的就业和生计。

反观此前已经颁布网约车细则的其他城市,包括北上广深以及一线省会城市,所有城市几乎无一例外地先发布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证明了网约车行业属于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且对网约车的立法必须公开征求意见这一观点已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广泛共识。

而泉州、漳州、莆田三地《实施细则》的出台,并未按照规定履行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而是在广大企业、司机和消费者事先对法规内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径行发布定稿。这显然违反了上述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剥夺了企业和公民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权利,也有违建立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施政目标。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而泉州、漳州、莆田三地的《实施细则》,相比较其最高主管部门交通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不仅与交通部文件中以乘客为本、鼓励创新、因地制宜等主旨精神不相符合,更是增设了多项新的行政许可条件,这显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三地的《实施细则》甚至是违法的。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而立政为公、执政为民更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希望泉州、漳州、莆田三地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时刻谨记“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宗旨,在关系百姓民生事件的决策上,应当切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符合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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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应用网_丽江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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