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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规“微信等自媒体不需要办证”,不悲观也不能太乐观

发布时间:2016-03-12 03:37:41 所属栏目:评论 来源:Donews
导读:3月10日起将正式施行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网络出版新规”),恰恰是因为所属领域涉及“出版+互联网”或“互联网+出版”,刚一发布就备受关注。

写在前面:时而极度恐慌,时而极度麻痹。这应该是大多数人国人的状态。去年狂热的股市和近期火爆的楼市,都一再验证着这个规律。

造成一种“悲喜交加”急速变换的原因,除去政策预期不稳定或政策说明或解读不充分外,很大因素也与民众心理有关,也就是俗称的“羊群效应”。

对于即将施行的“网络出版新规”,刚发布时一阵慌乱,现在又一阵“事不关己”,这两种心态都是有问题的,还是需要结合自身的服务特点去判断。

任何服务或管理“+互联网”之后,都会引发一阵“骚乱”。

3月10日起将正式施行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网络出版新规”),恰恰是因为所属领域涉及“出版+互联网”或“互联网+出版”,刚一发布就备受关注。

有人惊呼“自媒体的丧钟敲响了”,还有人担心“玩公众号的拿不到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就要被注销了”。

日前,在“网络出版新规”正式施行前夕,负责网络出版服务监管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接受媒体采访的形式,回应了此前一些社会关注焦点或热点问题。

对此,有很多媒体把原标题“总局解读《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热点问题”改为“广电总局:办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不需获许可”予以转载,似乎在说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尚处监管“无人区”,显然,这又是一种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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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说,刚刚征求完公众意见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已明确特定公众号要施行“备案制”,即便在“网络出版新规”中也未一概而论所有公众号均无需获得“许可”。

事实上,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的“网络出版新规”,特定公众号是否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关键要看此类公众号主体所从事的服务是否落入“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范畴。

那么,到底什么类型的公众号有可能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呢?或者说,那些类型的公众号可能因为没有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则可能被查处呢?

首先,我们先对这篇“总局解读《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热点问题”报道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做下对照解读。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月4日公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3月10日起施行。《规定》自公布以 来,受到了业内外相关从业企业和广大网民的极大关注。

近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就一些关注度较高的问题采访了总局有关管理部门的相关负责人。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如何准确理解《规定》中“网络出版服务”的概念?

相关负责人:网络出版服务是伴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出现的出版形态和传播方式,是新兴出版样式之一。网络出版物相对于传统出版物,如书、报、刊、音像制 品、电子出版物等,在本质属性上有高度的一致性,可以看作是传统出版在网络上的延伸与发展。一个单位是否从事了网络出版服务、从事了何 种网络出版服务,除依据《规定》中“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物”等概念进行衡量外,还可以按照具体业务分类进行判定。《规定》中的相关概念进一步明确 了当网络信息服务具有明显的出版属性时,由出版行政部门负责监管;除此之外,根据国家规定的部门职责,由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监管。

【解读:显然,根据上述表述或介绍,网络出版服务规范的焦点或重心,锁定在传统出版网络化,或“出版+互联网”,对于“互联网+出版”服务形式,只有具备了出版服务特征,才会被纳入许可管理。】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提供行业信息或企业产品介绍等,是否属于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相关负责人:判定是否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要看是否“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从事的信息内容服务只要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范围,即可认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解读:除去传统出版机构外,那些平台或网站需要申办“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具体来说,就要看这些平台或网站具体提供是什么类型的服务,只要提供的内容 经认定属于网络出版物,那么,这些平台或网站就需要归入“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范畴。比如说,小说在线阅读等,很多微博平台都有类似读书频道。】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个人或者机构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是否需要获得许可?

相关负责人: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所谓“自媒体”的个人或者机构,按照现行标准,属于信息内容的创作者或生产者,而纳入许可管理的,主要是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单位,即上述信息内容的提供者。

【解读:此处“提供者”实际是指“信息服务提供者”,也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各类平台、网站或APP等,强调的是服务提供者,而非内容创作者。此外,还特别强调的是单位,而非个人。】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为什么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相关负责人:《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这一规定是确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 《规定》实施监管时的有效范围和明确管理对象空间界限的需要。即不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企业主体需要在境内,其从事服务活动的设备也需要存放在境内。

【解读:从过去十多年的互联网管理实践和经验来看,网站服务器放置在境外,虽然网站所有者是境内机构或单位,即使依法注销了相关机构,但由于服务器在境 外,相关部门也缺乏对相应内容予以处置的技术手段,因此,对于需要内容审查的服务,服务器放置在境内,是监管部门实现监管的必然要求。】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为什么需要8名以上专职编辑出版人员?

相关负责人:网络出版服务虽然在表现形式、传播渠道、消费体验等方面与传统出版有着明显差异,但其属性并无根本变化,核心任务仍然是思 想、文化和知识的传播,同样担负着传承文明、塑造灵魂、提升国民素质、满足精神需求的责任使命。因此,要为广大用户提供合法合规的网络出版物,同样需要对 海量内容进行精心的选择、编辑、制作、加工。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据网络出版物的特点和工作需求,拥有必要数量规模的专业编辑出版人员是保障 内容质量的基础条件和基本要求。

【解读:显然有无“选择、编辑、制作、加工”等是区分相关服务是否具备“出版”特定的关键所在。也是网络出版服务的边界所在。】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为什么外资不能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编辑:应用网_丽江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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