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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规“微信等自媒体不需要办证”,不悲观也不能太乐观

发布时间:2016-03-12 03:37:41 所属栏目:评论 来源:Donews
导读:3月10日起将正式施行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网络出版新规”),恰恰是因为所属领域涉及“出版+互联网”或“互联网+出版”,刚一发布就备受关注。

相关负责人:网络出版服务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一样,属于国家明确禁止外商投资从事的行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2015年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15]第22号)已明确将“网络出版服 务”列入“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为什么“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许可资质及业务范围”?

相关负责人: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属于商业合作行为。所有商业行为均应依法进行,即互联网相 关服务提供者应为合法单位提供上述服务,因此,其有责任、有义务查验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及业务范围。若网络出版 服务单位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者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所开展业务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所载业务范围不符,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不应为其提供人工 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

【解读:关于此点,在当前还在“热锅”中的“专车新规”应该很有借鉴意义,对于专车平台的角色定位及责任边界,即使没有专车新规,对于其平台接入车辆或司 机是否属于具有营运资格的车辆或司机,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前,确实应该严格执法,不能听任、放任一些平台打着“分享经济”的名义从事违法经营之实。】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何为“特殊管理股制度”?如何落实?

相关负责人:《规定》第二十二条指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特殊管理股 制度,是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该项制度的实 施,需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如何理解“网络游戏上网出版”需要总局事前审批?总局是否具有这一权限?

相关负责人:所谓“网络游戏上网出版”需要总局事前审批,是指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将网络游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 等服务行为前,应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办理审批手续。关于网络游戏上网出版的审批职责,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使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具 有明确的行政法规依据。

具体分为两项:

一是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的网络游戏作品的审批,在国务院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编号27015,依据是2004年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是对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的审批,在国务院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编 号27053,依据是《出版管理条例》。在具体审批管理工作中,总局将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其次,通过对该报道中的逐条问答进行解读,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网络出版新规”规范的是“网络出版行为”或“网络出版服务”,简单说,个别具备了网络出版特征的信息发布行为是有可能落入“网络出版新规”管理范畴的。

(2)“网络出版新规”管理的是“网络出版物”,个别公众号对发布内容进行了“选择、编辑、制作、加工”等处理,使之成为具备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此类内容是有可能被认定属于“网络出版物”。

那么,具体来说,那些公众号是可能涉及到“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具体分为两类:

(1)由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等出版单位开设的公众号。由于此类主体本身是出版单位,其通过互联网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包括利用公众号提供网络出版物等行为,是需要依法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

比如通过公众号提供电子书、电子刊、电子报等内容下载或浏览服务。

(2)媒体类型的公众号。

关注用户量大、公众号名称涉及“报、刊、内参”等、以投稿为主或内容属于“地图、游戏、动漫、游戏、音视频读物”等且运营主体为单位的公众号(或企业号),因为其所从事业务或提供的服务与网络出版服务基本相同,有可能需要依法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比如,很多通过公众号提供手机游戏服务的,再比如比较火的“王凯讲故事”,其通过公众号提供语音或视频“读物”,就很容易落入“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范畴。

因此,一概而论的说“办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不需获许可”也是一种误读,关键还是要看公众号或所谓自媒体所提供的服务是什么,运营模式是什么。

比如公众号中,属于“从事向公众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也就是通过公众号向公众提供“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 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的公众号,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要求,是需要备案的,当然,是由公众 平台代为备案。

只有那些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即时政类新闻信息)”,且内容不涉及网络出版物范畴的公众号才是“相对自由”的地带,不需要审批或备案。

此外,那些只属于“信息内容的创作者或生产者”性质的公众号也不需要额外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当然,包括“网络出版新规”在内的任何新规的出台,都会有一个与监管对象“磨合”适应的过程,通过磨合寻求到监管尺度最佳的状态,实现有规范还依旧蓬勃发展。

(编辑:应用网_丽江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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