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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解读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条款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18 15:38:10 所属栏目:安全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 义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支付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 义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客户电子设备不与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客户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释 义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的含义。

  三、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的含义。本办法规范的网络支付业务,应同时具备四个基本特征:

  (一)为收付款客户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主体是支付机构;

  (二)客户发起支付指令所借助的是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

  (三)支付指令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即客户的电子设备经由公共网络信息系统与相关后台系统进行交互并传递支付指令。因此,支付指令发起过程中,客户的电子设备不需与后台系统交互的支付业务不属于本办法规范范畴(例如,基于手机NFC功能的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业务等);

  (四)支付指令发起过程中,付款客户的电子设备不与“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进行交互。

  四、“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是专门用于交易收款的电子设备,其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完成支付指令的生成、传输及处理。此类设备通常布放在收款客户经营场所,付款客户需亲临收款客户经营场所完成支付。

  “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具体包括POS等传统受理终端,以及可生成、读取、识别条码(二维码)、声波、光线等信息传输介质并发起交易的新型受理设备。

  五、支付指令发起过程中,付款客户的电子设备需要与前述新型受理设备进行交互的业务,目前仍处于研究和探索阶段,相关配套技术和安全标准有待根据业务实践持续检验和完善。本办法暂不将此类支付方式纳入规范范畴,以便为其留出探索和创新发展空间。人民银行将密切关注相关新型支付方式的探索和发展情况,并适时制定配套管理措施。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原则,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支付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释义

  一、支付机构可以通过跳转商业银行网关形式,或通过“银行卡快捷支付”模式,基于客户银行账户办理网络支付业务;也可按规定基于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二、支付账户的含义。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释义

  支付机构保障客户权益的原则性监管要求。

  第五条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应当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释义

  支付机构落实实名制管理,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业务相关规定的原则性监管要求。

  第二章 客户管理

  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并依法留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

  释义

  支付机构客户管理过程中“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与身份核实相关要求。

  第七条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至少约定下列内容:

  (一)支付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网站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支付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业务类型和业务规则;

  (三)支付机构对客户支付指令的验证方式;

  (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客户资金结算方式,以及支付机构为此提供相关支付便利的义务;

  (六)支付机构为防范欺诈等业务风险及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可以对支付服务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七)支付机构与客户的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

  支付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服务协议中与客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核心事项,并按客户的要求予以解释或说明。

  释义

  一、本条款对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服务协议所包含的内容明确具体要求。

  二、特别强调支付机构应尊重客户知情权、切实履行重要事项告知义务,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服务协议中与客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核心事项(例如收费标准等),并按客户的要求予以解释或说明,确保客户在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相关权利、责任、义务的前提下自愿接受服务协议。

  第八条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应当经客户主动提出申请,方为其开立支付账户;仅获得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

  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释义

  一、未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不可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

  二、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如客户未主动提出申请,不可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

  三、本条款基于审慎性原则,规定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提供网络支付服务时,不可为其开立支付账户,各项资金收付业务均应基于其银行账户办理,以对相关机构进一步明晰资金流向、加强资金监管、避免风险传递。

  第九条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核实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通过三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账户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能够有效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

  释义

  一、参照人民银行关于账户实名制管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相关监管规定,本条款针对支付账户提出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

(编辑:应用网_丽江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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