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 我要投稿 应用网_丽江站长网 (http://www.0888zz.com/)- 科技、建站、数据工具、云上网络、机器学习!
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器 > 安全 > 正文

央行解读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条款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18 15:38:10 所属栏目:安全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 义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支付机

  (三)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个人客户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个人客户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释义

  一、本条款根据客户身份核实方式将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两类,并对各类个人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功能和限额分别提出管理规定。本条款仅规范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客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的交易(包括“商业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模式)不属于本条款规范范畴。

  二、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两类,综合类支付账户的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消费类支付账户的余额仅可用于消费以及转账至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包括借记和贷记账户),不可用于转账至其他账户,也不可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

  三、从支付账户主要服务于电子商务及小额、便民支付领域的定位出发,本条款对支付账户余额付款规定了限额(客户将支付账户余额转账至本人同名银行账户的交易不受此限额管理)。对于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客户可以选择“商业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模式通过银行账户办理。

  第十七条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的,转出账户应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

  支付机构不得对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转账业务设置限额。

  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审核制度和措施,在有效确认审核结果基础上办理相关业务。支付机构应当在网站公告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的具体审核方式。

  释义

  一、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入资金的业务,即支付账户充值,资金来源仅限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借记卡)。银行贷记账户(信用卡)不可为支付账户充值。

  二、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借记卡)转出资金的业务,即支付账户余额回提,资金去向仅限客户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借记卡)。

  三、支付机构应建立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审核制度,并披露具体审核方式,以便社会和广大客户予以监督。

  第十八条支付机构为单位客户提供转账服务的,对于单笔超过5万元的转账业务,应当要求单位客户注明付款用途和事由,并提供付款依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单位支付账户向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的除外。

  释义

  为规范单位客户向个人客户转移资金(公转私)等业务,参考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提出的相关监管要求,本条款规定,对于单笔超过5万元的转账业务,支付机构应要求单位客户提供相应说明和依据。

  第十九条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本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向支付账户转账的,应当按照《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预付卡转账至支付账户的余额单独管理,仅限其用于消费,不得通过转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等形式进行套现或者变相套现。

  释义

  支付机构基于预付卡办理网络支付业务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因交易取消(撤销)、退货、交易不成功或者投资理财产品赎回等原因需划回资金的,相应款项应当划回原扣款账户。

  释义

  交易资金的“原路返回”规定。

  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交易渠道、受理终端类型、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以及直接向客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约商户名称和按照国家与金融行业标准设置的商户类别码;

  (二)收付款客户名称,收付款支付账户账号或者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三)付款客户的身份验证和交易授权信息;

  (四)有效追溯交易的标识;

  (五)单位客户单笔超过5万元的转账业务的付款用途和事由,及付款依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

  释义

  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及一致性是有效识别客户支付行为、开展风险防控、保障交易安全及维护客户权益的重要基础。鉴于部分支付机构在真实反映和详尽记载交易信息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目前大部分支付机构在基于银行卡的网络支付业务中并未向发卡银行真实、完整提供交易信息,本条款重申《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有关规定,对网络支付业务的交易信息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要求。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与管理、业务与风险管理措施应当按照《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释义

  本办法对网络支付中的收款端和付款端业务同时进行规范。鉴于《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已明确对收款端的监管要求(包括特约商户拓展与管理、相关业务和风险管理等),本办法对收款端提出了执行相关监管规定的原则性要求。

  因此,相对于收款端,本办法更偏重于规范网络支付的付款端,针对付款端详尽明确了管理要求,包括基于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办理付款的业务和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障等方面。

  第四章 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相关系统设施和相关产品运用的具体技术,应当持续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网络支付业务相关产品运用的技术尚未形成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的,支付机构应当全额承担该产品相关风险损失。

  释义

  网络支付业务依托公共网络作为信息传输通道,不可避免地面临网络病毒、信息窃取、信息篡改、网络钓鱼、网络异常中断等各种安全隐患。为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本条款从技术和安全标准符合性方面对支付机构提出要求。

  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并运营独立、安全、规范的网络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及其备份系统。

  支付机构为境内交易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境内业务处理系统为其办理网络支付业务,并在境内完成资金结算。

  释义

  支付机构业务处理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综合客户身份核实方式、交易行为特征、资信状况等因素,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并动态调整客户风险评级。

  释义

  支付机构对客户实施动态风险评级管理的责任。

(编辑:应用网_丽江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