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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解读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条款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18 15:38:10 所属栏目:安全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 义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支付机

  二、为强化客户身份信息核实,加强支付账户实名制管理,本条款要求支付机构通过外部渠道对客户信息进行多重验证,具体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公安、工商、教育、财税等管理部门及商业银行、征信机构等单位所运营的,能够有效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

  第十条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服务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显著方式明确告知客户:“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商业银行货币存款,其实质为客户向支付机构购买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并由支付机构保管的预付价值,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但以支付机构的名义存放在商业银行,可由支付机构向其开户银行发起支付指令进行调拨。”支付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方式要求客户确认已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上述内容及相关风险;

  (二)支付账户开立、使用、挂失、止付、注销的规则;

  (三)违规开立或者使用支付账户的处置方式;

  (四)支付账户资金变动的通知方式和异常交易的处置方式;

  (五)支付机构对风险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及客户承担风险损失的单笔、累计最高限额及其条件。

  释义

  一、如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其与客户之间的服务协议在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基础上,还应依照本条款进行补充。

  二、支付账户所反映余额的本质是预付价值,类似于商业预付卡中的余额,并不等同于客户存放于商业银行的存款。预付价值仅代表支付机构的企业信用,法律保障机制上远低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存款保险条例》保障下的央行货币与商业银行货币。一旦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或信用风险,将可能导致支付账户余额不能回兑为商业银行货币,使客户遭受财产损失。

  基于上述考虑,为保障客户权益,本条款规定支付机构应充分提示支付账户余额资金属性不同于银行存款及相关风险隐患。在此基础上,由客户本着“自愿开立、自担风险”的原则申请开立支付账户。

  第十一条支付账户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释义

  支付账户使用方面的原则性要求。

  第十二条客户变更身份信息,重置或者挂失密码、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办理支付账户止付、注销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当在确认客户身份及真实意愿后及时办理。

  释义

  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信息维护、安全设置、账户管理等业务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或者变相办理现金存取、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业务。

  释义

  基于支付机构业务许可范围和审慎监管原则,本条款对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提出禁止性规定。

  第十四条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以及银行卡行业规范。

  释义

  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办理网络支付业务的原则性监管要求。

  第十五条支付机构根据客户授权,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机构、客户和银行在事先或者首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明确相关授权并依照执行:

  (一)支付机构应当取得客户和银行的授权,同意其向客户的银行账户发起支付指令扣划资金;

  (二)银行应当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明确约定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方式,以及交易限额等必要风险管理措施;

  (三)除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以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银行对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不因支付机构代替验证而转移。

  支付机构应当为银行对客户的身份及交易验证提供必要技术支持,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释义

  一、针对“银行卡快捷支付”类业务,本条款延续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的管理思路,重申发卡银行应始终切实履行对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及银行在每笔支付交易中自主完成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的支付结算基本规则。

  二、“银行卡快捷支付”类业务涉及支付机构、客户及开户银行三方,权责关系相对其他支付方式较为复杂,应以清晰、完整的业务授权为前提:一是支付机构要获得客户和开户银行的授权;二是银行要通过与客户直接签订协议的方式,直接获取客户授权,并明确约定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方式,及交易限额等风险管理措施。

  三、考虑到目前客户对小额支付和日常缴费业务的便捷性需求,为兼顾业务风险可控和灵活性原则,本条款规定,在办理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时,支付机构可代替银行进行交易验证。但这必须经客户与银行通过协议明确约定,且银行对客户资金安全管理责任不因此而转移。

  第十六条支付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并基于支付账户余额办理网络支付业务的,应按照下列要求根据客户身份核实方式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的付款功能和交易限额进行分类管理:

  (一)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完成身份核实的个人客户,以及支付机构仅以非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但通过五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为其开立综合类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

  (二)对于支付机构仅以非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且通过三个(含)以上、五个以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为其开立消费类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以及转账至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

(编辑:应用网_丽江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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